- 第 4 條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處:負責註冊、課務、招生及其他教務事項。分設註冊組、課務 組、招生組及分區教務組。 二 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生活事務、課外活動指導、健康促進、軍訓、 護理教學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分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軍訓 室、健康促進中心、學生輔導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及分區學生事務組 。 三 總務處:負責文書、事務、出納、資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校園安 全維護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業務。分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 組、營繕組、資產經營管理組及分區總務組。 四 研究發展處:負責學術發展、建教合作與技術移轉、校務企劃及其他 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研發企劃組及產學服務組。 五 國際事務處:負責國際、兩岸事務及非本國學生輔導等事項,分設國 際暨兩岸學術交流組及境外學生輔導組。 六 進修推廣處:負責進修及推廣教育等事項。分設推廣發展組、綜合服 務組及分區進修推廣組。 七 圖書館:負責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圖書資訊服務等事項。分 設採編組、閱覽組、典藏組、數位資源組及分區圖書組。 八 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校隊組訓及場地管理等事項。分 設教學與活動組、場地管理組、運動傷害防護組及分區體育組。 九 秘書室:負責議事、管制考核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 會計室: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5 條本校因教學、研究、實驗、推廣及輔導等需要設下列各中心: 一 通識教育中心。 二 教學發展中心。 三 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 四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前項第三款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其設置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 教育局轉陳教育部核定之。
- 第 7 條本校設下列委員會: 一 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三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 學生獎懲委員會。 五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六 課程發展委員會。 七 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 師資培育委員會。 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十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 十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二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十三 國際化發展委員會。 本校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 第 27-1 條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組員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34 條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及計算機與網路 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各中心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計算機與 網路中心另得置技正、技士及技佐。 通識教育中心得置專任教師數人。 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得置至少五名專任教師,並另得置助教。
- 第 42 條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研究人 員代表、職員代表、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之。 前項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定為八十人。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 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 人數三分之二。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駐衛警察及工友代表 一人,學生代表八人。 第一項所稱學術與行政主管,指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國際事務長、進修推廣處處長、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各 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及 職涯發展中心中心主任、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及人事 室主任。 校務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48 條本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 、進修推廣處處長、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中心主任、計算機與網 路中心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院教 師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一人以及各學院學生代表 一人組成之。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 席會議。 前項各學院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之。
- 第 49 條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國際事務長、體 育室主任、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健康促進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 主任、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會長、研究 生代表一人、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各學院(除學生議會議長所屬 之學院)學生代表一人及住宿生代表一人組成之。以學生事務長為主席, 討論學生事務及獎懲規章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前項研究生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及住宿生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一 研究生代表由研究生學會所代表相互選舉產生之。 二 各學院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學生議會議員相互選舉產生之。 三 住宿生代表由宿舍舍長相互選舉產生之。
- 第 51 條本校設研究發展會議,由教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教 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及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教授以上教師數人組成之。以研 發長為主席,討論研究發展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遴聘人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第 51-1 條本校設國際事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進 修推廣處處長、各學院院長及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教授以上教師數人組成之 。以國際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國際事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前項遴聘人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第 52 條本校設進修推廣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 務長、進修推廣處處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以進修推廣處處長為主席, 討論進修推廣教育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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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435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7、34、42、48、49、51、52條條文;並增訂第27-1、57-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