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處:負責註冊、課務、招生及其他教務事項。分設註冊組、課務 組、招生組及分區教務組。 二 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生活事務、課外活動指導、健康促進、軍訓、 護理教學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分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軍訓 室、健康促進中心、學生輔導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及分區學生事務組 。 三 總務處:負責文書、事務、出納、資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校園安 全維護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業務。分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 組、營繕組、資產經營管理組及分區總務組。 四 研究發展處:負責學術發展、建教合作與技術移轉、校務企劃及其他 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研發企劃組及產學服務組。 五 國際事務處:負責國際、兩岸事務及非本國學生輔導等事項。分設國 際暨兩岸學術交流組及境外學生輔導組。 六 進修推廣處:負責進修及推廣教育等事項。分設推廣發展組、綜合服 務組及分區進修推廣組。 七 圖書館:負責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圖書資訊服務等事項。分 設採編組、閱覽組、典藏組及分區圖書組。 八 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校隊組訓及場地管理等事項。分 設教學與活動組、場地管理組、運動傷害防護組及分區體育組。 九 秘書室:負責議事、管制考核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 會計室: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 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23 條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得置秘書。新設學院院長由校長遴 聘,第二任起經院務會議通過者得連任一次,如未通過或無連任意願者, 由該學院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具有教授資格者二人至三人,提請校長聘請 兼任之。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各學系各置系主任一人,主持系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 人,主持所務。新設學系(所)主管由校長遴聘,第二任起由該學系(所 )務會議推選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二人至三人,經所屬學院院長提 請校長聘請兼任之。各學系(所)主管推選辦法由各學系(所)訂定,經 學院院長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查。 本校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或所長擇一聘兼之。 本校各學術主管,任期為三年,每年一聘,任滿得連任一次。 本校各學術主管於聘期中如遇出缺或不能執行職務,院長由校長遴請隸屬 該學院之教授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學系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由相關院 長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提請校長同意代理之,代理時間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或所長中擇一聘兼之。 學術主管如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或有重大事由,由校長交議或由該單位三分之二以上教師連署提議, 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不適任主管職務者,由人事室簽請校長解聘其兼 職。 學術事務繁重之學系,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置副主任一人,輔佐學系系主 任。學系副主任由學系系務會議通過產生之。
- 第 34 條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及計算機與網路 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各中心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編審、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計算機與 網路中心另得置技正、技士及技佐。 通識教育中心得置專任教師數人。 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得置至少五名專任教師,並另得置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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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24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3、34條條文;並溯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