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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40286300號函修正第3、5、6、8~10、16點條文
  • 三、本措施適用於本局所屬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 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措施 。
  • 五、本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 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給予公假登記。
  • 六、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二七二五六四0五 申訴專線傳真:二七二0五六二七 申訴電子信箱:boe32@mail.taipei.gov.tw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八、本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 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其餘委員六人,由局長聘(派)本局相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擔任。 本委員會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 助。
  • 九、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第九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局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
  • 十六、本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 ,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 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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