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檢核表。 (二)申請書。 (三)申請者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案件如係合資合製者,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五)申請者過去或三年內實績說明: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 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周邊商品收入等資料。如有證明 文件可以複本提供,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以增加可信度。 (六)申請者財務證明: 1.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 間檢附。 2.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 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證明)。 (七)企劃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書寫: 1.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 定於臺北市拍攝景點、預估製作期程、影片大綱、編劇者姓名。 2.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 人員姓名,及其過去或近三年內實績,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必備文 件)。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 文件(有此情況時,為必備文件,無則免付)。 (3)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3.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需詳列各項前製、後製成本及人事支出等 。 4.影片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包含以下各項: (1)海內外行銷、發行計畫。 (2)國際參展計畫、預估上映檔期、國內外票房、相關著作財產權 交易收益預估。 (3)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4)公開映演或發行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I.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I.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II.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片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V.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5.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八)影片片段(無則免附;以電子連結提供審核者,應自行處理內容加 密事宜)。 (九)劇本。 (十)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附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無則免附)。 (十一)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等。 符合資格之申請者,於申請期間,至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相關網站填 列並上傳申請資料,或檢附前項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以 A4 紙張 直式橫書繕打、影印,一式十份,以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 ,於申請收件截止日(郵戳為憑)前寄至本局收。如為專人送達(含 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 至下午五時)。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任何原因延誤提出異議 。檢核表、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 於本局限定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亦不退件。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 不予退件。
- 十二、(製作成果提報) 受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補助製 作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本局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原始 憑證)及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製作成果提報事宜。
- 十三、(結案) 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影片經本局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 含)或於影片發行後六個月內(含),依「發行成果報告書」內容 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 (一)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及回饋計畫執行績效(含影片映演發 行執行成果及參與國際影展結果說明)。 (二)發行證明文件。 (三)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於期限內未申請結案者,應向本局申請展期,至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結案者,尾款不予撥付,且受補助者 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查申請案件時 之參考。
- 十六、(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補助之申請文件格式,由本局另於官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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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33047222號令修正發布第7、12、13、16點條文;並自114年2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