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以本局公告收件時間為準,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受理 申請時間該年度第一期為前一年之十月份,第二期為該年度之四月份 。為配合本府政策所需,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評審委員會評 審之。
- 十、(應遵守之事項) 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影片於臺北市景點工作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HD 規格),受補助者導演、製片、男女主角主要創作人員,需各錄製至 少三十秒於本市拍片之感想,供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受補助者應同意並提供本局無償使用受補助影片內容做為宣傳本市之 公益使用,每次使用片段以不超過五分鐘為限。若用於其他公益宣傳 使用,須取得受補助者同意後為之。 受補助者應同意本局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或展示獲補助之影片。 全片放映以二次為限。其餘公益活動得由本局與受補助者協議放映之 。 獲補助電影片應於片首或片尾優先位置、各項對外文宣、廣告物、宣 傳片等標示「贊助單位:臺北市政府,協助製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等機關識別圖樣。若影片同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輔導金 ,本市機關識別圖樣應緊列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後。若 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本局同意 ,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受補助者應配合參加臺北電影節等相關活動。 受補助者應同意配合本市邀集媒體進行探班採訪,或由本市進行側拍 紀錄,以為非營利宣傳及成果留檔之用。 受補助者於影片發行後提供二片完整影片作品,以作為本局補助成果 留檔之用。 申請補助項目限於本案製作相關經費,不得用於財物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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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0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6020160號令修正發布第2、10點條文;並自107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