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31760號令修正發布第5~7、11、13、14點條文;並自110年8月19日生效
  • 五、(申請條件) 申請影片之條件,須符合以下條件者,始得受理: (一)影片具有下列特色之一: 1.以「臺北」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之作品。 2.於臺北市拍攝。 3.跨國製片案於本市進行影片後製作業或應用本國電影從業人員。 (二)製作規格: 1.影片長度應逾七十分鐘。 2.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為原則。 3.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或以電影規格之 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拷貝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 位檔案輸出。或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 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 DCP 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 1920x1080 pixel 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 16/ 24Bit,48KHz ,格率為 24 格/秒。 (三)申請第一期者限可於次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 ,且未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且同一企畫案未 獲本局其他補助者。申請第二期者限可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 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且未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商業院線放 映,且同一企畫案未獲本局其他補助者。 (四)具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 (五)申請者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負數,且最近一年 內無退票紀錄。 (六)曾依本須知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受理新申請案。 (七)受其他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委託製作之影片企 劃案,不受理申請。 (八)接受本市協拍服務,有重大違規事項者,列入紀錄並作為審查申請 補助案件之參考。
  • 六、(補助金額) 本補助預算及額度分二年編列連續性預算,總補助預算為新臺幣貳仟 伍佰萬元整。(實際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準)。 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各案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補助預算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 遭部分刪除,各案補助額度將刪減或依比例調整。
  • 七、(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符合資格之申請者須於申請期間,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影印,一式十份,以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 易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郵局郵戳為憑)前寄至本局收。如 為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 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任何原 因延誤提出異議。檢核表、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 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限定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 局不受理其申請,亦不退件。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 是否給予補助,不予退件。 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檢核表(附件一)。 (二)申請書(附件二)。 (三)申請者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案件如係合資合製者,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五)申請者過去或三年內實績說明(附件二之一):過去製作電影片之 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周邊商品收入等 資料。如有證明文件可以複本提供,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以增加可 信度。 (六)申請者財務證明: 1.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附件二之二);設立未滿三年者 ,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 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證明)。 (七)企劃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書寫: 1.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 定於臺北市拍攝景點、預估製作期程、影片大綱、編劇者姓名( 如附件二)。 2.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 人員姓名,及其過去或近三年內實績(如附件二之一),並檢附 以下證明文件: (1)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必備文 件)。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 文件(有此情況時,為必備文件,無則免付)。 (3)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3.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需詳列各項前製、後製成本及人事支出等 (附件二之三)。 4.影片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包含以下各項: (1)海內外行銷、發行計畫。 (2)國際參展計畫、預估上映檔期、國內外票房、相關著作財產權 交易收益預估。 (3)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4)證明文件(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I.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I.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II.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片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IV.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5.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八)影片片段(無則免附)。 (九)劇本。 (十)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等。
  • 十一、(審核) 受補助者應於製作期限內以及影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 做首輪商業映演前,提交實物資料或電子連結以辦理結案審核,檢 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以電子連結資料提供 審核者,請自行處理內容加密事宜;以實物資料提供者,以下資料 請提供各一式十份: (一)臺北市拍攝景點清單。 (二)以下物件以DVD播放格式:本片A copy或 HD master、臺北市 景點工作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受補助者導演、製片、男、女主 角主要創作人員,各至少三十秒於本市拍片之感想。影片審核由 該年度該期原評審委員,就下列事項進行書面審核,並作成建議 ,由本局核定之:電影長片是否符合企劃書所載製作企畫、電影 片是否符合第五點第一、二項及第十點第四項有關影片之規定。 審核未通過之影片,本局得要求限期修改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 不得逾六個月。
  • 十三、(結案) 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影片經本局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 依「發行成果報告書」(附件六)內容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 件,向本局申請結案: (一)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及回饋計畫執行績效(含影片映演發 行執行成果及參與國際影展結果說明)。 (二)發行證明文件。 (三)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於期限內未申請結案者,應向本局申請展期,至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結案者,尾款不予撥付,且受補助者 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查申請案件時 之參考。
  • 十四、(補助之考核、撤銷、廢止) 為考核補助之效益,本局得就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進行行政考核, 以瞭解執行時間、內容、進度符合原企劃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 者提出計劃執行狀況報告,行政考核報告表格如附表。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者日後申請 時是否予以補助之參考;違反情節重大者,本局並得撤銷或終止原 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受補助者應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且受補助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 (一)未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二)違反製作契約規定。 (三)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者。 (四)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五)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六)拒絕接受考核者。 (七)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受補助之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劃者,本局不撥付 尾款,且受補助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 後審查申請案件時之參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