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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0023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溯及自106年9月28日生效
  • 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 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 ,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 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 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 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 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 、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 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以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 捐助人之組織主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 名義送案申請。 (三)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四)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不得提出申請。 (五)申請「兩岸/國際文化交流」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 交流對應單位於邀請函上邀請之對象及實際參與該次活動之個人或 團體。 (六)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藝文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各 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 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 四、補助案申請類型、項目: 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類型應就以下十四種類型擇一申請:傳統戲曲類、 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 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 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族類;另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項目亦擇一申 請: (一)【專業藝文類】(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 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 類、綜合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申請):1.創作 2. 演出/ 映演 3. 展覽 4. 出版 5. 研討會 6. 調查研究 7. 影音製作 8. 研習推廣 9. 研習進修 10.兩岸/國際文化交流 11.空間營運管理 12. 其他 (二)【社區文化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申請):1.藝文活動 2. 藝術教育推廣 3. 文化生活紀錄 4. 文化調查 5. 文化空間美化 6 . 其他 (三)【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 一申請):1.藝文活動 2. 文化生活紀錄 3. 其他
  • 五、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 (一)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 2 件。 (二)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 4 件。 (三)專業藝文類「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四)專業藝文類「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 申請,須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惟音樂類「 演出/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 體提出申請。 (五)專業藝文類「展覽」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 須為該計畫之策展人或參展人。 (六)專業藝文類「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 共電視委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另,凡拍攝內容具臺北意 象,有助於城市行銷之電影,請另依本局「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 」規定辦理。 (七)專業藝文類「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專業藝文類「研討會」、「空間營運管理」項目,以及社區文化類 「藝術教育推廣」、「藝文活動」、「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以團 體提出申請。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不得用於 支付獎金;申請空間營運者不補助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人事費)。 (二)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例 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七、申請時間及送件方式: (一)申請時間及計畫執行時間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 1 月 1 日以 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 12 月 31 日前執行完畢;「空間營運管 理」、「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申請案僅限於第一期受理 申請;申請「空間營運管理」項目可提出二年計畫。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7 月 1 日以 後之計畫,並於每年度 12 月 31 日執行完畢。「影音藝術類」 之「演出/映演」申請案僅限於第二期受理收件。 2.「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案分四期受理: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2 月 1 日至 3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5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8 月 1 日至 9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以上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二)送件方式: 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 若多件遞案,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 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 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 ○○年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或「○○年度第○期『兩岸/國 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送件: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 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 上班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八、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則 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藝術類型之 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 述意見。 (二)【專業藝文類】申請案,依藝術類型予以分組,分別聘請相關專長 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專業藝文類】「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案,聘請相 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 案,分別聘請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申請「空間營運管理」可提出二年計畫,由複審會議委員決議補助 年度及補助金額。 (六)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七)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10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
  • 九、撥款: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撥款方式: 1.未達 10 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 後一次撥付。 2.10 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百分之 五十,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二)獲「空間營運管理」二年補助者,補助款採分年度撥付方式,第二 年補助款須待第一年計畫完成結案事宜,並檢附第二年房屋租賃契 約書影本,且補助款預算經議會審議通過後始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每年度 2 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計畫於每年 度 12 月 10 日至 12 月 31 日執行完畢者須提前至次年度 1 月 10 日前),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須為計畫執行年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 結案。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 起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撤銷或追回補助款並停權 二年不得送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告 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支出 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或進行 書面審查。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六)受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 100 萬元以 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 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七)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 入結案。 (十)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一、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 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函報本局 同意,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 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 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評鑑與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 、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 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 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 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2 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與 行政考核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 明)各 4 份。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 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事先告 知本局並依相關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五 點規定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 公告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 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 3.未將本局列為指導、贊助單位。 4.未於活動 2 週前提供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 取節目單證明)。 5.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函報本局同意。 6.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7.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 十三、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與行銷。 (二)計畫結束後,應配合本局安排公開閱覽或發表。 (三)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 定方式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標準字樣為:
  • 十四、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本 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 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五、補助之撤銷、廢止、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三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六、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 10 日內向本局以書 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七、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者請詳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之文件,除書函及光碟 1 份外,其餘文件皆一式 2 份,以 A4 紙張、直向方式印出, 單面印刷。計畫書頁數以 20 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 5 頁為 限,超出部份本局予以移除。 (二)可使用線上登錄,網址 www.culture.gov.taipei ,後續並可查 詢申請進度。使用線上登錄者請務必列印相關表格連同其他須檢 具之文件,一併郵寄至本局。 (三)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 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 局寄還。 (五)申請書寄出前,請再做最後確認,如有疑問,可先洽本局詢問。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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