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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16589號令修正發布第6、7、10點條文;並溯及自108年10月1日起生效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且不得用 於支付獎金。 (四)維護費報支僅限於「營運扶植」項目,其他項目不得據以核銷。 (五)「營運扶植」項目係補助團隊為推動年度展演計畫所需之固定成本 ,包括行政人員薪資、水電費、電信費、排練費、保險費、事務設 備租借費及維護費、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不包括設備採購及空間 修繕費用。若以進駐空間之租金據以核銷者,須檢附該空間相關土 管、建管、公安消防等合法證明文件。 (六)「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原則以補助出國人員相關支出為 主。 (七)補助款之核銷金額上限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原則上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 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 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若因計 畫之性質內容,報支金額需高於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須說明 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詳附表 3 )。 (八)補助案之執行若因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 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取消無法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 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其核定方式及相關內容另行於本局網站公 告。
  • 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如下: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如 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 1 月 1 日以後之 計畫,並於次年度 12 月 31 日前執行完畢;「營運扶植」、「影 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申請「營 運扶植」項目可提出二年計畫。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如 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7 月 1 日以後之 計畫,並於每年度 12 月 31 日前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 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2 月 1 日至 3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5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 8 月 1 日至 9 月 10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 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 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 須於計畫辦理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每年度 9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 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國際 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且該計畫內容具 有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 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 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 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暨「重要」之相關文件(兩 者需兼備),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 邀集 2 至 3 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 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 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四)申請案之執行期程若因實際情形必須跨年度辦理,得提出跨年度計 畫,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惟計畫執行完畢日最遲至次年度 3 月 31 日止。
  • 十、撥款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撥款方式: 1.未達 10 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 後一次撥付。 2.10 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百分之 五十,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3.若遇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抗力之事由 ,本局得調整撥款方式,撥款方式另行於本局網站公告。 (二)獲「營運扶植」二年補助者,補助款採分年度撥付方式,第二年補 助款須待第一年計畫完成結案事宜,且補助款預算經議會審議通過 後始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附錄 4)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 依新規定辦理。 (四)每年度 2 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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