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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35828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12、14、19點條文;並自109年10月1日起生效
  • 四、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同一申請人或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 申請;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 化資產類(含民俗技藝)、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 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申請項目包 括:1.創作 2. 演出/映演 3. 展覽 4. 出版 5. 研討會 6. 調查 研究 7. 影音製作 8. 研習推廣 9. 研習進修 10.營運扶植 11.其 他。各類藝術類型屬性及內容詳見附表 1。 【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1.藝文活動 2. 研習推廣 3. 文化 生活紀錄 4. 文化調查 5. 文化空間美化 6. 其他。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凡身心障礙者、老人、 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移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 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 有所提昇者,均屬之。申請項目包括:1.藝文活動 2. 文化生活紀 錄 3. 其他。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含民 俗技藝)、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 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 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1.創作 2. 演出/映演 3.展覽 4. 研討會 5. 調查研究 6. 影音製作 7. 研習進修 8. 其 他。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係指於國外辦理之計畫,若 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請循上揭常態 二期提出申請。
  • 五、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如下: (一)常態二期申請: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 4 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 2 件。 3.「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4.「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 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類「演出/映 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出 申請。 5.專業藝文類「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策展 人或參展人。 6.「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 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7.專業藝文類「研討會」、社區文化類「研習推廣」、「藝文活動 」、「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以團體提出申請;專業藝文類「影 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8.已獲本局傑出演藝團隊或館所營運補助者,不得申請「營運扶植 」項目。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 4 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 2 件。
  • 六、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且不得用 於支付獎金。 (四)維護費原則以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始得報支,若有因補助計畫執 行所產生之必要維護費用,得經本局審核通過後予以報支。 (五)「營運扶植」項目係補助團隊為推動年度展演計畫所需之固定成本 ,包括行政人員薪資、水電費、電信費、排練費、保險費、事務設 備租借費及維護費、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不包括設備採購及空間 修繕費用。若以進駐空間之租金據以核銷者,須檢附該空間相關土 管、建管、公安消防等合法證明文件。 (六)「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原則以補助出國人員相關支出為 主。 (七)補助款之核銷金額上限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原則上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 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 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若因計 畫之性質內容,報支金額需高於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須說明 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經本局審核評估通過後,予以報支(詳附表 3 )。 (八)補助案之執行若因天災、戰爭、暴亂、禁運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 使計畫取消無法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產生之經費核定 補助款,其核定方式及相關內容另行於本局網站公告。
  • 八、送件方式如下: 申請者須於計畫辦理前提出申請,以紙本或線上申請方式送件(兩者 擇一): (一)紙本送件: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應一案 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書表一式 1 份,以 單面印刷,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 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 年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或「○○年度第○期『兩岸/國際文 化交流」』(出國)申請案」,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 以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 為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 上班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 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線上申請: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網址:https://serv ice.gov.taipei/ )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影音資 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 受理日晚上 11:59 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 出異議。
  • 十、撥款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撥款方式: 1.未達 10 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 後一次撥付。 2.10 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百分之 五十,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3.若遇天災、戰爭、暴亂、禁運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本局得調整撥 款方式,撥款方式另行於本局網站公告。 (二)獲「營運扶植」二年補助者,補助款採分年度撥付方式,第二年補 助款須待第一年計畫完成結案事宜,且補助款預算經議會審議通過 後始撥付。 (三)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附錄 4)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每年度 2 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二、申請計畫變更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 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函報 本局,或於市民服務大平台提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 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 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 時,則不在此限。 (二)以下變更情形得免函報本局同意: 1.演出曲目、劇碼、舞碼變更未超過 1/5 以上。 2.非主要演出(演奏)人員變更人數未超過 1/5 以上。 3.展出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 1/5 以上。 4.創作作品變更件數未超過 1/5 以上。 (三)多場次之活動若所有場次無法一次確認,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 式先行告知本局變動部分,待全部場次確認後始來函辦理一次變 更,惟仍需於最後 1 場次辦理至少 10 日前提出申請。 (四)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本局得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核,或依縮減 比例收回部分補助款。
  • 十九、應檢附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請詳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填寫之文件(如附表 4 ),表格 10 「年度營運計畫表」(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專用 )及表格 15 、表格 16 「實施計畫表」頁數以 15 頁為限,其 餘附件頁數以 5 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紙本送件者 以 A4 紙張、直向方式印出申請書表(單面印刷);線上申請者 將申請書表檔案上傳至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二)常態申請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申請 通知補件須於 5 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退件 。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四)申請書寄出前,請再做最後確認,如有疑問,可先洽本局詢問。 (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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