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 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 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 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 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 助人之組織所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 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 (四)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五)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 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五、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如下: (一)常態二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二件。 3.專業藝文類「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4.專業藝文類「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 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類 「演出/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 以團體提出申請。 5.專業藝文類「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策展 人或參展人。 6.專業藝文類「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 公共電視委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7.專業藝文類「研討會」、社區文化類「研習推廣」、「藝文活動 」、「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以團體提出申請;專業藝文類「影 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8.已獲臺北市年度演藝團隊或館所營運補助者,不得申請「營運扶 植」項目。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二件。
- 八、送件方式如下: 申請者須於計畫辦理前提出申請,以線上或紙本申請方式送件(兩者 擇一): (一)線上申請: 1.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以下稱市民服務大平台,網址 :https://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 表及附件(若有實體附件資料,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理收 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 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 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紙本送件: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應一案 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書表一式一份,以單 面印刷,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 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年 度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或「○○年度第○期『兩岸/國際文化 交流」』(出國)申請案」,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 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 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 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十三、評鑑與考核如下: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 、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 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 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 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二週前,將活動通知以電子郵件 或郵寄方式寄發至本局;若為憑票入場之活動,應提供四張票券 (含節目單),於活動當日將票券寄放於服務台或郵寄至本局; 以利本局進行考核。「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得免寄發活動通知 。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 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 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或依本須知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之百分之七十 3.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 4.未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5.未於活動二週前提供活動通知,或未提供票券(或邀請函)。 6.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提出申請。 7.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 8.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9.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二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10.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 十四、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為促進知識分享及經驗交流分享,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安排之座 談會、公開閱覽及發表等。 (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本局列 為贊助單位。本局 LOGO 如下:(請參閱附件)
- 十六、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 停權一至二年處分: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二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 十九、應檢附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請詳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填寫之文件(如附表四 ),表格十「年度營運計畫表」(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專用) 及表格十五、表格十六「實施計畫表」頁數以十五頁為限,其餘 附件頁數以五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以移除。線上申請者將申 請書表檔案上傳至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紙本送件者以 A4 紙張 、直向方式印出申請書表(單面印刷)。 (二)常態申請通知補件須於七日內補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申請通 知補件須於五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退件 。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詳【附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 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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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1
臺北巿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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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13033018號令修正發布第1、3、5、8、13、14、16、19點條文;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