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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23031191號令修正發布第2、5、7、9、10、11、16點條文;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 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 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 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 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 、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 ,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 五、申請件數、補助件數及項目限制如下: (一)常態二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二件。 3.專業藝文類「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4.專業藝文類「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 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類 「演出/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 以團體提出申請。 5.專業藝文類「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策展 人或參展人。 6.專業藝文類「影音製作」項目,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 公共電視委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7.專業藝文類「研討會」、社區文化類「研習推廣」、「藝文活動 」、「文化空間美化」項目須以團體提出申請;專業藝文類「影 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 8.已獲臺北市年度演藝團隊或館所營運補助者,不得申請「營運扶 植」項目。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二件。
  • 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如下: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 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 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營運扶植」、「影音藝術 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 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 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 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八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如遇例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 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 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 須於計畫辦理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每年度九月三十日 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 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國際 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且該計畫內容具 有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 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 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 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暨「重要」之相關文件(兩 者需兼備),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 邀集二至三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 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 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 九、評審與審查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 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 通知;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 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如附表三)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 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常態申請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民或在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且舉 辦地點在本市或以本市為主題之計畫為優先。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六)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 十、撥款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撥款方式: 1.未達十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 一次撥付。 2.十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百分之五 十,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百分之五十。 3.若遇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抗力之事由 ,本局得調整撥款方式,撥款方式另行於本局網站公告。 (二)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請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三)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惟計畫於 當年度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者,須於當年度 十二月十日前辦理結案事宜,請檢送成果資料、收支清單及各項 支用單據或佐證資料,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結案報 告撰寫之格式及須檢附之資料請詳見本局網站「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藝文補助結案報告書格式」。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 權起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常態二期: 1.逾期超過一個月者,自停權起算日起一期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者,自停權起算日起連續二期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撤銷或追回補助款並自停權起算日起連續 四期不得送件。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 1.逾期超過一個月者,自停權起算日起連續二期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者,自停權起算日起連續四期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撤銷或追回補助款並自停權起算日起連續 八期不得送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實 際支出縮減超過原計畫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未依計畫內容執行 且情節重大、計畫內容變更幅度過大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會議 或進行書面審查。 (四)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者, 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 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 案。 (八)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審查支出 憑證時若有疑義,得請受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若無法提出,則 該張支出憑證無法據以核銷。 (九)有關結案核銷之相關規定及報支標準如附表二。
  • 十六、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 停權一至二年處分: (一)檢送之申請、結案成果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二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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