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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秘字第10531763500號函修正發布第5、7、9~11點條文
  • 五、辦理公文應即收即辦,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案情單純之案件或例行性業務,應落實授權即時處理。 (二)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因請假、開會等事由,延宕公文處理。 (三)具重要、複雜、會辦及時效性案件收文後立即研議並請示主管處理方式或主動邀 集會商。 (四)會辦案件會商應指派充分授權具有決定權之人員出席,對有共識之會議結論應加 速據以執行。
  • 七、辦理會辦公文,應採「非必要不會」、「先溝通再會」及「協商後免會」之方式,並留 意簽辦時效,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知會性質或已經確認分工方式或已有處理慣例(如例行性活動或指派單位出席會 議)者,以奉核後知會或影送之方式辦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先行送會或利用線上簽核「分會」功能,但能以會商或口頭 徵詢方式辦理,應以會商結論或口頭徵詢之意見簽註,奉核後再知會: 1.須先經他單位依職權審核。 2.須先經他單位提供意見(資料),以決定處理方式。 3.上級長官之決定取決於他單位決定。 (三)應視案件複雜度主動或報請上級長官召開協商會議,依共識結論直接簽陳,免再 會辦。 (四)受會時如有異議,由主管或主任秘書主動溝通協商;如仍無共識者,應報請上級 長官召開協商會議。 (五)召開協商會議應直接洽陳會議主席排定時間後,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即時通訊方 式通知召開。
  • 九、公文陳核後如有批示事項,應依陳核反順序,由局(所、隊)級核稿長官及科(課)室 主管複閱。但公文時效即將屆期或有其他無法複閱情形,得掃描批示內容以電子郵件提 供。 公文陳核後如未核章人員有了解案情之需,得依前項規定提供複閱,以增進各級同仁業 務了解及推動。
  • 十、無涉及機密、個人資料之案件或會議,得運用Line等通訊軟體,即時溝通、討論或請示 ,相關訊息紀錄得事後補陳、歸檔。
  • 十一、為提升整體公文處理效能與品質,對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辦理情形,應每月查考, 每年舉辦公文處理成效考評,其執行計畫由本局秘書室訂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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