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本局及所屬所隊簽辦府級以上會議開會通知單,應簽報局級長官,如涉及重要政策性議 題討論,應一併研提具體意見。 前項會議如有重大、急迫性結論或應報告事項,應以填寫出席會議報告單、通訊軟體或 口頭回報。
- 十一、無涉及機密、個人資料之案件或會議,得運用通訊軟體即時溝通、討論或請示,相關 訊息紀錄得事後補陳、歸檔。
- 十二、為提升整體公文處理效能與品質,對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辦理情形,應每月查考, 每年舉辦公文處理成效考評,其執行計畫由本局秘書室訂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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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秘字第10532427000號函修正第10~1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