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補助對象:拆除前大龍國宅及市場大樓(坐落門牌:臺北市大同區重 慶北路三段三百四十七號及哈密街五十九巷三十八弄四十九、五十號 )之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下簡稱住戶)及與市場處簽 訂契約之攤商(以下簡稱攤商)。
- 三、本作業規範遷出及重建期間安置之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金額、 補助範圍、申請應備文件及補助條件如附表,遷回之補助計畫,由市 場處另定之。
- 四、審核標準及撥付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住戶及攤商應備文件經確認無誤後,具領取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 資格者由市場處通知給付時發放,租金補助除元月份因預算年度歸 屬不得提前發放外,餘自通知日次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給 付次月租金補助。 (二)住戶完成遷空者,溯及至建物遷空、斷水斷電,並經市場處會勘確 認完成後,自會勘日起往前一個月起算租金補助(不足一月者依比 例按日核計),除首期得將住戶提前搬遷之租金補助合併一次給付 外,自第二期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次月租金補助。 (三)住戶及攤商未提供必要文件予市場處審核,經認定應補正者,住戶 及攤商應於市場處通知補正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所需文件。在住戶 及攤商完成補正前,市場處得暫緩撥付補助費用,俟補正完成後一 併補發。 (四)申請補助費用,市場處依領據所載匯款資料,以匯款方式撥付予受 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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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市字第10830138011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108年7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