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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1724號令修正發布第5、6、8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具原住民身分且滿十八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 護人申請。 (三)經法院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本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寄養原住 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護人申請,且未成年子女需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六、審核標準: (一)未曾領取本計畫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之家 庭。 (二)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 (三)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 80% 者(該消費支出係依據行政院主計 處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80% 計算)。 (四)前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含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 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同一戶籍共同生活 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另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對工作 能力認定及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及本市低收入戶生 活扶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五)曾獲本計畫補助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 八、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所購買設備之統一發票須為合法廠商開立,備齊相關 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原住民服務櫃台辦理。 (二)檢附證件: 1.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線上系統查調 ,如申請人家庭成員非設籍本市則需由申請人自行檢附。 2.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 明細。 3.申請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4.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軍人需附薪資證 明,若有扶養其他親屬,請檢附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5.具低收入戶(經社會局核發)身份者及持有本會托育補助之有效 期限核定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福利資格識別文書影本或持有本 會托育補助之有效期限核定函影本,或其他符合第六點(三)資 格之文書,得免附所得資料清單)。 6.如有寄養/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之家庭,請檢附主管機關認可 之證明文件。 (三)補助項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 機/電腦螢幕),及購置該電腦主體所附之相關週邊產品(如電腦 軟體或電腦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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