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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530015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5年2月5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
  • 一、計畫目的: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 區原住民特性及生存發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問題,以改善 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
  • 二、計畫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施政計畫 辦理。
  • 三、實施期間: (一)補助期間:每年 1 月至 12 月。 (二)申請受理期間: 1.第一次申請自每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30 日止。 2.第二次申請自每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止。
  • 四、申請人、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 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2.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 個月以上,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或 2 5 歲以下大學院校非在職班、進修班、學分班、空大等同戶籍內 之原住民子女者。 (二)資格條件 1.家庭總收入低於新臺幣 170 萬元,且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 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標準 3.5 倍( 新臺幣 53,067 元)以內者。 2.戶籍內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內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 公有住宅、宿舍(含 BOT 案)或本市平價住宅。 3.有承租合法房屋事實者。
  •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認定標準: (一)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其配 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 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二)前項人口範圍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 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至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之人口。
  • 六、補助標準及期間: (一)補助標準: 1.每戶每月補助 4,000 元。 2.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或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者每戶每月補助 4,500 元。 3.契約租金未達補助標準者依契約實際金額補助。 4.同一戶籍以一人申請為限,二人以上申請者,以戶長為申請人。 (二)補助期間: 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依實際承租之月份予以補助。
  • 七、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一份;申請人與配偶非同戶者 ,應同時檢具非同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承租人應同申請人或其配偶)。 (四)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五)財稅證明資料(申請人已備妥臺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者免附 所得清單)。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其他收入證明、優惠利率存款證明、 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合法房屋證明等)。
  • 八、申請、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承租後備齊應檢附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案件採受理後分期撥款原則,區公所受理案件後應依檢附文件逐一 審查,並將受補助清冊、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本會,由本 會撥款、函知審查結果。 (三)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本會依據承租人承租期間及各區函報清冊覈 實撥款。第一期補助款於 7 月 6 日至 7 月 31 日、第二期補 助款於 12 月 7 日至 12 月 31 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四)本會所管東湖 CE 基地國宅承租戶申請本補助,且符合補助資格者 ,其補助款逕匯入本會租金專戶內,並按月扣抵其租金(含管理維 護費)。若申請人之租金已按月繳納者,其補助款應全額撥付。補 助款匯入本會專戶後,應函知該國宅之申請人,且其須繳付租金( 含管理維護費)之差額,若有逾期違約金,仍應按逾期月數加收違 約金。 (五)溢領租屋補貼未繳清者,本會得扣抵溢領後已核准之本會租屋補貼 至繳清為止。
  • 九、注意事項: (一)契約承租起始日及契約到期日當月之補助金額計算方式:起始日: 在該月 15 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 16 日以後 者,以半個月計。 契約到期日:在該月 15 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金額以半月 計,在 16 日以後者以全月計。 (二)如當年度已接受本會以外同性質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應自事 實發生日起停止撥付本項補助款,若有其差額,亦不得撥付。 (三)申請人如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應於異動事項發 生後一個月內(異動事項發生於 12 月份者,應於 12 月 20 日前 )檢附新租賃契約至受理申請之區公所,本會不另行通知,逾期未 補正者,視同放棄且喪失異動事項後補貼資格。 (四)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 公所,並自終止之日起停止接受補助,溢領者應繳還已領取之租屋 補助金額。如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追 繳其溢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 2.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 3.申請人出境,逾 6 個月未入境者。 4.申請資格消失者。 5.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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