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補貼標準及期間: (一)補貼標準:
每戶每月租金補貼額度表
家庭年所得低於158萬且符合下列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條件
補助人口數
低收入戶、單親家庭
第1階
第2階
第3階
17,005元以下(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17,006-25,508元(最低生活費1倍到1.5倍以下)
25,509-59,518元(最低生活費1.5倍到3.5倍以下)
1~2人
5,500
5,500
5,000
4,000
3人
6,500
6,000
5,000
4,000
4人
7,500
7,000
6,000
5,000
5人以上(含)
8,500
8,000
7,000
5,000
承租政府興建住宅補貼
5,000
若已領取其他住宅補助或優惠折扣者,於扣除該項補貼或折扣後,予以差額補貼。
承租政府興建住宅(低收或單親)
5,500
1.契約租金未達標準者依契約實際金額補貼。
2.包租代管、代租代管方案承租戶,因已給予優惠,不予補貼。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9)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10335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溯自109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