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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9)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10335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溯自109年8月1日起生效
  • 六、補貼標準及期間: (一)補貼標準:

    每戶每月租金補貼額度表

     

    家庭年所得低於158萬且符合下列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條件

    補助人口數

    低收入戶、單親家庭

    第1階

    第2階

    第3階

    17,005元以下(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17,006-25,508元(最低生活費1倍到1.5倍以下)

    25,509-59,518元(最低生活費1.5倍到3.5倍以下)

    1~2人

    5,500

    5,500

    5,000

    4,000

    3人

    6,500

    6,000

    5,000

    4,000

    4人

    7,500

    7,000

    6,000

    5,000

    5人以上(含)

    8,500

    8,000

    7,000

    5,000

     

    承租政府興建住宅補貼

    5,000

    若已領取其他住宅補助或優惠折扣者,於扣除該項補貼或折扣後,予以差額補貼。

    承租政府興建住宅(低收或單親)

    5,500

    1.契約租金未達標準者依契約實際金額補貼。
    2.包租代管、代租代管方案承租戶,因已給予優惠,不予補貼。

    (二)補貼期間: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補貼資格者,依實際承租之月份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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