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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公字第1103040463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 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
  • 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非坐落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報奉行政院 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緊鄰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者。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連接人車可通行之道路,各地號土地相鄰及面 積合計達一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廣場 ,其範圍內全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者。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 合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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