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實施期程:自 108 年 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伍、評鑑對象: 一、法定評鑑: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設立許可,未有評鑑等第之私 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 二、提前評鑑:106 年及 107 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者 ,得於 108 年 2 月 28 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105 年 7 月起至 108 年 6 月止,但 106 年 6 月 3 日前設立或變更負責人者,檢視範圍自社會局核准設立 日或變更日起至 108 年 6 月止。
- 捌、評鑑作業期程: 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及評鑑委員共識營。 二、進行實地考評:108 年 7 至 8 月辦理。 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審查會,確定評鑑結果及提供相關建議。 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 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 六、公告評鑑結果,並辦理獎勵及確認需再予考評之機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83010847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