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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助字第10448268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一百零四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作業須知)
  • 一、為提供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給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生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產婦(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申請人分娩,且完成出生登記。 (二)懷孕十二週以上流產。
  •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分娩或流產者,給與本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五百元。 (二)前款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五、申請本補助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1.申請表。 2.出生證明正本。 3.具領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需清楚列明該 存摺局號及帳號)。 4.領據。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1.申請表。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具領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需清楚列明該 存摺局號及帳號)。 4.領據。 申請人同時符合請領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 六、申請本補助者應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 期不受理(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
  • 七、申請人有義務提供本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 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 或一部。 有前項應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 八、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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