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生活補助新臺幣六千一百十五元,撥入申請 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 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 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寒假或暑假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 (三)本補助之核發以修業年限為準,但因轉學、轉系之故重複就讀同一 年級者,不列入延長修業年限計算。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 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 補助。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2
臺北市低收入戶十八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53007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5年1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