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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83010907號令修正發布第3、4、6點條文;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 三、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申請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者。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 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 ,不予補助。
  • 四、申請本補助者需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以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 IC 磁卡未蓋註冊 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使用臺北市政府智慧支 付平臺要求之驗證流程,領取本補助者,免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生活補助新臺幣六千一百十五元,撥入申請 人指定之帳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 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 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寒假或暑假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 (三)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 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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