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生活補助新臺幣六千三百五十八元,撥入申 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 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 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寒假或暑假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 (三)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 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 補助。 前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 四年調整一次,由本局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 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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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2
臺北市低收入戶十八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助字第1093063017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