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補助應每學期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為五月三十一日前。 (三)新核列之低收入戶處分送達日期為當年度五月、六月、十一月、十 二月或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及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則不 受前兩款申請期限之限制,應於下個學期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始 得溯及補發。 本補助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如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 領取。但接受政府全額收容安置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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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3
臺北市低收入戶國中以上就學子女交通補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54207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5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