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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83010209號令修正發布第3、5、6點條文;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 三、補助對象為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未滿二十五歲。 (二)就讀國中或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 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學分班及遠距教學 之學生,不予補助。
  • 五、補助標準及金額: (一)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一千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一千五百元。
  • 六、本補助應每學期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為五月三十一日前。 (三)新核列之低收入戶處分送達日期為當年度五月、六月、十一月、十 二月或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及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則不 受前兩款申請期限之限制,應於下個學期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始 得溯及補發。 本補助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如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 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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