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為本人,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機構相關人員 不得擔任代理人)於本人入住機構或服務單位後,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 件。 4.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 5.於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6.於護理之家及長期照護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接受服務且有氣管插 管、鼻胃插管、導尿插管或其他管路處置之情形者,須檢附三個 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但無管路處置者免附。 7.於本市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者須檢附醫師轉介單。 8.機構如屬最近一次考核合格者,應檢附經該主管機關考核合格之 相關證明文件。 (二)前款資料未備齊,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十五日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申請。
- 四、補助計算及撥付方式: (一)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追 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但實際接受服務日在後者,自實際接受服務 日發給。 (二)以日為單位,依申請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補 助除以三十日計算。 (三)申請人因住院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自離開機構之日起,保留床位 三十日,補助費維持原額度;超過三十日者,其補助費折半計算; 超過九十日者,自超出之日起不予補助,並於出院返回機構當日起 恢復原補助額度。機構應於申請人出院返回該機構十五日內,檢附 住院相關證明陳報本局核算補助費用。 (四)申請人因請假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自離開機構之日起,保留床位 十四日,補助費維持原額度;超過十四日者,自超出之日起不予補 助,並於結束請假返回機構當日起恢復原補助額度。機構應於申請 人結束請假返回該機構十五日內,陳報本局核算補助費用。 (五)提供服務之機構依申請人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請領補助,於次月五 日免備文檢具名冊及收據各一份,配合按月掣據向本局請款。十二 月補助款請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件。但若因申請人有住(出) 院、請假、福利身分或身心障礙等級異動等情事,得於知悉時起之 次月五日前依規定向本局請款。 (六)申請人於本市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時,申請補助之月份如同時領 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保復健治療費用與本補助,本補 助以核發原補助百分之八十之額度計之。 (七)申請人申請本補助之日間照顧費用補助可同時使用長期照顧(以下 簡稱長照)服務,惟每月可使用之長照給付及支付額度,自本補助 核定之日起需扣除本補助核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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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障字第1093007255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