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 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五名及本局代表二名組成審查 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佐人 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百分之 十五)。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八十分者,視 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倘有 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複核 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範本詳附件五 、六)
-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日曆天)內(計畫於十一月 中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執行成果資 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 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七)及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一式三份) 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 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如實 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比例繳回 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應於 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逾期繳交各階段應繳資料者,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 外,依規定列入考核紀錄並計點停權送件如下(起算日以規定繳交 期限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 十日(含十日)者,計罰一點。 2.逾期超過十一- 二十日(含二十日)者,計罰二點。 3.逾期超過二十一- 三十日(含三十日)者,計罰三點。 本案累計方式採當年度累進計算,累計十二點者,停權一次不得送 件;超過三十日經機關催辦兩次仍未繳交者,除依上述規定扣點計 罰外,並經專案討論後評估追回補助款。 (五)公有公共空間內之補助案作品若有延長設置期程或長久保留之需求 ,視其保留時間之處理方式如次,另有關長期保留作品(自作品設 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請參考其他配合事項: 延長作品設置期程(自作品設置完成日起算一年以內): 申請單位須於計畫內載明展期起迄日期,並於結案前檢附活動結束 後作品預計延長設置期程、作品物權歸屬切結書、管理維護計畫及 接管(認養)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申辦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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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34826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之附件五、附件六、第10點條文之附件七;並自113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