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申請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 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申請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 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詳附件一)。 (二)計畫摘要表(詳附件二)。 (三)公共藝術計畫書:應以 A4 直式橫書、編列頁碼,並建議計畫書頁 碼為五十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三), 日常基本維護管理費用,得併入同一年度補助案之作品預算項下 執行,跨年度維管費用則納入自籌款項下執行。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執行公 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7.展期起迄日期及預計延長或保留期程。 (四)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檢 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申請者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 七、申請受理期間及交付方式 申請受理期間分為一年二期,申請者應於本局每年當期公告受理日起 三十日(日曆天)內,檢具應檢附文件以線上申請方式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者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系統(網址:https://service. gov.taipei/) 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表、計畫摘要表、證件影 本及公共藝術計畫書,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 五十九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 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 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五名及本局代表二名組成審查 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佐人 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百分之 十五)。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八十分者,視 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倘有 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複核 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範本詳附件四 )。
-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之成果資料,包含受 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作品或活 動照片、剪報、活動效益分析等,自計畫執行結束次日起五年內 ,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傳輸及播送。受補助者 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無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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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2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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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030286541號令修正發布第4、6、7、13點條文;並110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