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都市公共空間、修復優化 公共藝術作品;提升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素養及鼓勵藝術工作者 發揮藝術創意辦理公共藝術,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學校、機關(構)。
- 三、補助類型及執行地點: (一)補助類型: 1.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經本市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 作品修復優化(倘作品涉及移置或拆除,須經本市公共藝術審議 會審議通過)。 2.公共藝術計畫。 (二)執行地點: 1.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經本市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 作品設置地點。 2.公共藝術計畫:申請補助案所策劃之地點,以位於臺北市行政區 域範圍內,且以開放空間為限,倘有臨時性展演時,應依「臺北 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各類型補助金額如 下: (一)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以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公共藝術計畫:以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 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二百 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其 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 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詳附件一)。 (二)計畫摘要表(詳附件二)。 (三)計畫書:應以 A4 直式橫書、編列頁碼,並建議計畫書頁碼為五十 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三), 日常基本維護管理費用,得併入同一年度補助案之作品預算項下 執行,跨年度維管費用則納入自籌款項下執行。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類須另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單位設置公共藝術作品歷年維護管理紀錄與經費。 (2)公共藝術作品原藝術家同意書。倘非原藝術家進行修復優化, 除原藝術家同意書,亦應明列藝術家名單及參與意願等文件。 7.公共藝術計畫類須另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執行 公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2)展期起迄日期及預計延長或保留期程。 (四)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檢 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五)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附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詳附件四) 申請者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 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五名及本局代表二名組成審查 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佐人 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百分之 十五)。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八十分者,視 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倘有 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複核 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範本詳附件五 、六)
-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日曆天)內(計畫於十一月 中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執行成果資 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 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七)及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一式三份) 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 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如實 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比例繳回 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應於 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逾期繳交各階段應繳資料者,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 外,依規定列入考核紀錄並計點停權送件如下(起算日以規定繳交 期限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十日(含十日)者,計罰一點。 2.逾期超過十一-二十日(含二十日)者,計罰二點。 3.逾期超過二十一-三十日(含三十日)者,計罰三點。 本案累計方式採當年度累進計算,累計十二點者,停權一次不得送 件;超過三十日經機關催辦兩次仍未繳交者,除依上述規定扣點計 罰外,並經專案討論後評估追回補助款。 (五)公有公共空間內之補助案作品若有延長設置期程或長久保留之需求 ,視其保留時間之處理方式如次,另有關長期保留作品(自作品設 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請參考其他配合事項:延長作品設置 期程(自作品設置完成日起算一年以內): 申請單位須於計畫內載明展期起迄日期,並於結案前檢附活動結束 後作品預計延長設置期程、作品物權歸屬切結書、管理維護計畫及 接管(認養)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申辦結案。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於申請者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期間,本局得邀 請審查委員或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會同本局人員,就補助 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執行成果考 核(查核內容詳附件八),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 狀況之報告。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 實際支出是否縮減超過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 3.是否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5.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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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2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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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12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1~4、6、8、10、11點條文;並自111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