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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本處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 治措施。倘若前揭人員於非本處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處應為工作環境 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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