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類別及額度: (一)僅使用老人日間照顧者(二)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及居家服務交互使用當月可使用 日數計算方式 經評估符合長照十年計畫補助標準者,得於核定之補助款內交互使 用居家服務、家庭托顧。核定補助之時數額度,扣掉居家服務使用 之時數(x) ,乘以各身分別居服補助單價,再除以日間照顧、家 庭托顧每日補助單價,即換算可購買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之日數(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最小單位以 0.5 日計)。 1.交互使用換算公式(以居家服務時數為換算基礎)
身分別 補助標準 (1) 低收 戶 (2) 領取 低老津 7,463 元 (1) 領取 低老津 3,731 元 (2) 非列 低收入 身心障 礙者生 活補助 一般戶 說 明 月 托 照顧 服務 費補 助上 限 輕 度 5,750 5,175 4,025 每月收托 達 15 日 以上者。 中 度 11,500 10,350 8,050 重 度 18,000 16,200 12,600 交通費補 助 1,200 1,200 1,200 1.每月收 托達 1 5 日以 上且實 際使用 交通工 具者可 申請交 通補助 。 2.已領取 本項交 通費補 助者, 不得重 複領取 「長照 十年計 畫 度、重 度失能 老人交 通接送 服務」 之補助 。 日 照 臨 托 臨托一日 補助費 825 745 580 臨托半日 補助費 415 375 290 註 1:選擇使用月托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輕度失能獨居 長者,得比照中度失能補助標準。 註 2:使用日照臨托補助上限不得超過依輕中重度核定月托補 助標準。 註 3:申請本補助之照顧服務費不得超過本局核定收費標準( 不含交通費補助款)。 註 4:使用新北市日間照顧服務中心者補助標準比照新北市政 府個案照顧服務費用(實居本市之市民,得另申請本市 交通費補助)。 註 5: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且領取中低老津 2,290 元資格者 ,係非「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未 達二點五倍」者,仍屬一般戶。 2.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補助標準居家服務補助標準 補助身分 別 低收入 (1.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2. 領取中低老津 7 ,463 元) 中低收入 (1.領取中低老津 3,731 元;2.非列 冊低收入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 一般戶 扣除已使 用居家服 務時數後 日間照顧 可補助日 數 (居服核定時數 -當月實際使用 時數)*200/82 5 (居服核定時數- 當月實際使用時數 )*180/745 (居服核 定時數- 當月際使 用時數) *140/58 0 對象 類別 低收入 (1.低收入戶; 2.領取中低老津 7,463 元) 中低收入 (1.領取中低老津 3,731 元;2.非列 冊低收入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 一般戶 日間照顧 825 元/日 745 元/日 580 元/ 日 家庭托顧 825 元/日 745 元/日 580 元/ 日 - 五、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 1.已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失能者,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使 用日間照顧服務。 2.尚未獲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失能者:申請人自行向本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無則免附),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 符合資格後,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核定函送本局備查;另已 核准個案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每半年複評一次。 (二)年滿五十歲以上經診斷為失智症患者: 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戶口名簿影本、低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無 則免附)、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 第一類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10】者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 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載明 CDR 評估 為 1 至 2 分),洽詢本市日間照顧中心,由日間照顧中心專業 人員評估後,備齊相關文件於二週內送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
- 六、核定原則: (一)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當月生效。 (二)申請日照臨托補助者,依使用時數最少補助半日。 (三)日照收托個案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五日者,依臨托補助核計 補助額度(當年二月份配合年假調整為: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 十一日者,依日照臨托補助合計補助額度,且無交通費補助)。
- 八、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個案照顧服務費用由收托單位檢附個案出勤紀錄表、收費證明影本 、補助個案清冊及收據按月向本局請款(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達本 局;十二月份請款資料請於隔年一月五日前送達)。 (二)收托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服務單位應 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三)收托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七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收托單 位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 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悉 數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0364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05年8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