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1.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七款補助對象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5萬5,000元
4萬5,000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
2萬5,000元
2萬2,500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5萬元
4萬2,500元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萬元
4萬元
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5,000元
2萬元
固定假牙
金屬冠單顆
5,500元
5,000元
瓷牙單顆
7,500元
7,000元
釘柱單顆
2,000元
1,800元
備註1:牙位5-5開放施作瓷牙,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備註2:補助金屬冠及瓷牙最多六顆。
備註3: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ntilever Bridge)。
備註4:後牙區連續缺牙超過三顆(含)僅核予活動假牙。
備註5:同一牙位五年內(以裝置完成日起算)不得重複申請。但活動假牙經醫師評估基於施作考量而同意者,不在此限。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單位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
單顎
2,000元
6,000元
2
假牙添加費
單顆
2,000元
3
假牙線勾
個
2,00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
座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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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3015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