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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老字第1103050495號令修正發布第5、11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14日生效
  • 五、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1.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

    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七款補助對象(本市最高補助金額)

    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5萬5,000元

    4萬5,000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

    2萬5,000元

    2萬2,500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5萬元

    4萬2,500元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萬元

    4萬元

    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5,000元

    2萬元

    固定假牙

    金屬冠單顆

    5,500元

    5,000元

    瓷牙單顆

    7,500元

    7,000元

    釘柱單顆

    2,000元

    1,800元

    備註1:牙位5-5開放施作瓷牙,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備註2:補助金屬冠及瓷牙最多六顆。
    備註3: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
           牙橋(Cantilever Bridge)。
    備註4:後牙區連續缺牙超過三顆(含)僅核予活動假牙。
    備註5:同一牙位五年內(以裝置完成日起算)不得重複申請。

    (二)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單位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

    單顎

    2,120元

    6,600元

    2

    假牙添加費

    單顆

    2,120元

    3

    假牙線勾

    2,12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

    4,240元

    (三)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製作及裝置假牙醫療院所之變更 1.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假牙尚未施作,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療 院所,本局得廢止其原核定函文,並依其申請重新予以核定。 2.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假牙施作中,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療院 所,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惟每人以一次為 限。 3.申請人有前目情形,原診治之醫療院所得按第九點第三款之規 定標準請款。 (二)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應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三)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應提供裝戴後一年內調整服務。 (四)各醫療院所應提供申請人口腔保健教育。 (五)申請人與假牙製作及裝置醫療院所,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 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六)申請人或醫療院所提(填)報相關資料時,如有不實或隱匿事實 致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以 書面命其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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