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健康老化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福利重要政策目標,為維持 本市經濟弱勢老人口腔功能及健康,減輕其裝置假牙負擔,特辦理本 計畫。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行政院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院臺衛字第一一○○○○○八四二號 函核定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110-113 年)」 。
- 十、調處機制 (一)市立聯合醫院及市立醫院: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 件,由該醫院與申請人協調處理,協調後將結果函送本局,由本局 函覆申請人協調結果,如申請人仍對該協調結果不滿,將由申請人 逕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 (二)本市各公會所屬醫療院所: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 件,由本局轉公會協調處理,協調後將結果函送本局,由本局函覆 申請人協調結果,如申請人仍對該協調結果不滿,將由申請人逕衛 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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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19573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0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