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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首長核定修正第2、3點條文
  • 貳、補助對象: 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街友: 一、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街友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平安 居或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督教 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 如附件 1: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街 友個案(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 料比對)。 二、本工作站同仁或巡訪員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 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 個月者(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 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三、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 個月者(於系統資料登入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 資料比對)。 四、以上二、三所述之失業 3 個月,可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得知。
  • 參、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費用補助:(凡首次申請者需填寫申請須知–如附件 2–1) 1.申領資格:至本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之街友,經就業輔導員晤談後填 寫街友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資料建檔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 )前往面試前可申請本項補助。 2.補助金額及次數:每次 200 元。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申請 10 次,惟經查證發現街友有經求職推介但未前往面試之情形者, 本中心得暫停本項補助。 3.檢附資料:申請須知、簡易諮詢表、介紹卡、身分證影印本、領據 (如附件 5–1)。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費用補助:(凡首次申請者需填寫申請須知–如 附件 2–2) 1.申領資格:經本中心就業輔導員追蹤,如被錄用且開始上班者可申 請本項補助。 2.申領金額及方式:每日共計 200 元。第 1 次可申請 3 日之補 助金,仍就業中可繼續申請第 2 次共 3 日之補助金,如持續就 業時可申請第 3 次及之後每次共計 6 日之補助費用,受領者應 填寫領據(如附件 5–2) 並檢附身分證影本。補助中如有離職情 形發生時本中心得暫停本項補助。本項補助 1 年內總計不得超過 6,000 元。 3.檢附資料:簡易諮詢表、介紹卡、身分證影本、領據。 三、自行租屋租金補助:(凡首次申請者需填寫申請須知–如附件 2–3 ) 1.申領資格:經由本中心輔導並於同一雇主處就業滿 6 週,如有自 行租屋之需求者,經本中心就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及工作 待遇後,可申請本項補助。 2.補助金額:依照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申請補助,最高補助金額 不得超過 5,000 元。每人只能申請 1 次。 3.檢附資料:申請者需檢附與房東雙方核章之租賃契約書、勞保局投 保資料表,經本中心查核屬實後另檢附身分證影印本及領據(如附 件 5–3) 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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