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首次就業之求職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 如附件 2)。 (一)申領資格:至本中心辦理求職之街友需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3 ),經就業輔導員晤談後填寫街友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1), 如為自行前來或同仁巡訪發現者需由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中查詢 確認已失業達 3 個月,資料建檔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1) 前 往面試前可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次數:每次 200 元。就業輔導員開立介紹卡並檢附相 關資料後即可申請本項補助以協助街友參加面試,並於隔日起算 3 日內由雇主處追蹤紀錄是否前往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 發 10 次。 (三)檢附資料:如由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 表」(如附件 1),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投保 資料表(以確認失業達 3 個月)、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3)、「 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3–1)、2 家雇主之介紹卡(如附件 4–1) 、身分證影印本、領 據(如附件 5)、申領第 2 次起需檢附服務紀錄表(附件 6) (四)拒絕申請: 1.如開立 2 家介紹卡前往其中 1 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 加第 2 家之面試,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報 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 小時以上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 家則 加計 1 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領取求職交通、膳食補 助金,經追蹤累計 3 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 2.當日前來求職開立 2 張介紹卡後,經個管員由雇主處追蹤皆未 前往面試時,則本處暫停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3.本年度已請領滿 10 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該次就業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助申請書」(如 附件 2) (一)申領資格:由本中心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 已被錄用開始上班者始能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4 期申請補助,補助期程 及金額如下: (1)第 1 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 日至第 5 日補助金 1,000 元。 (2)第 2 期:於就業第 6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6 日至第 10 日補助金 1,000 元。 (3)第 3 期:於就業第 11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11 日至第 20 日補助金 2,000 元。 (4)第 4 期:於就業第 21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21 日至第 30 日補助金 2,000 元。 2.第 1 期及第 2 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 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 3.第 3 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如申請人已投 保勞保時可親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個管員需檢 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時,則 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 名按指紋外,另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名或核章。 4.第 4 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 點,申請人需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人之勞 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時,本次之 申領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名或核章。 5.領取其中任何 1 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則 先暫停本年度之就業補助。如檢還未就業之補助金額(每日計 200 元)者,本年度可繼續申請就業補助,但之前已補助之金額 應予加計。 6.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 6,000 元整。 (三)檢附資料:「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簡易 諮詢表、回覆卡(如附件 4–2)、 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身 分證影印本、領據(如附件 5)、勞保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領取 者)。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經本中心輔導並於同一雇主處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 週(含)以上,由雇主處追蹤仍就業中而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 經本中心就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 該員仍於就業中,填寫「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3 日內由街友 工作站輔導員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 確認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填 妥領據按指紋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際租賃金額 申請。 (二)補助金額: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 個月之房租租金補 助,其金額不得超過 5,000 元整。每人每年限定 1 次(每次申 請需間隔 1 年)。 (三)檢附資料:「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表、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身份證影印本、租 屋訪視表(附件 7)、領據(如附件 5)。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 導員須檢附申請者之服務紀錄表,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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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