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96 年 11 月 2 日北市社工字第 0964142200 號 函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3 年度補助辦理「遊民工作暨生活重建方 案」。
- 參、補助對象: 一、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遊民: (一)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遊民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平 安居或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 督教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 (需附如附件 1:臺北市遊民就業服務轉介表)有就業意願及就業 能力之遊民個案。 (二)本處同仁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 場所且失業達 3 個月者。 (三)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 達 3 個月者。 前三項所稱之個案,均需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統計個案來源 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二、前項(二)(三)遊民個案,若因參加本市就業服務處當年度辦理之 「年節臨時工作專案」,致其距前次退保期間尚未達 3 個月者,可 憑本處萬華就業服務臺檢附之勞保投保資料,即可辦理求職登記及給 予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無需另附轉介表。 本項所稱失業達 3 個月者,以勞保投保資料所列認定之。
- 肆、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符合本項補助作業參補助對象之首次求職者,資料建檔 完成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1) 前往面試前,即可申請本項補助 。 (二)申領方式:至本處辦理求職之遊民應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經就業輔導員晤談後填寫遊民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首 次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則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 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11)。 (三)補助方式:本項補助金每次補助新台幣 200 元整,並於領取補助 次日起算 3 日內由就業輔導員向雇主處追蹤紀錄領取者是否前往 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發 10 次。 (四)檢附表件: 1.臺北市遊民就業服務轉介表(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如附件 1 ) 2.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用以確 認求職者確實失業達 3 個月) 3.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4.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5.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6.兩家以上之雇主介紹卡(如附件 4–1) 7.身分證影印本 8.領據(如附件 5) 9.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第 2 次起之申 請需檢附,如附件 11) 10.服務紀錄表(第 2 次起之申請需檢附,如附件 6)。 (五)申領限制: 1.如開立 2 家介紹卡前往其中 1 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 加第 2 家之面試,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報 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 小時以上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 家則 加計 1 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領取求職交通、膳食補 助金,經追蹤累計 3 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暫停本年度 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2.當日前來求職開立 2 張介紹卡後,經個管員由雇主處追蹤皆未 前往面試時,則本處暫停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3.本年度已請領滿 10 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由本處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 被錄用開始上班者。 (二)申領方式:凡該次就業屬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 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則填 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11 )。 (三)補助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4 期申請補助,補助期程 及金額如下: (1)第 1 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 日至第 5 日補助金 1,000 元。 (2)第 2 期:於就業第 6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6 日至第 10 日補助金 1,000 元。 (3)第 3 期:於就業第 11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11 日至 20 日 補助金 2,000 元。 (4)第 4 期:於就業第 21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21 日至 30 日 補助金 2,000 元。 2.第 1 期及第 2 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 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 3.第 3 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如申請人已投 保勞保時可親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個管員需檢 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時,則 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 名按指紋外,另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名或核章。 4.第 4 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 點,申請人需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人之勞 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時,本次之 申領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名或核章。 (四)檢附表件: 1.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 2.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3.回覆卡(如附件 4–2) 4.領據(如附件 5) 5.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 6.身分證影印本 7.勞保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領取者檢附) 8.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暨「補助個案查 核表」(如附件 11, 第 2 次起之補助,無論是由個管員親送 補助金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發放,或是由申領人自行到臺請領,均 需檢附,以便追蹤關懷個案之就業情況) (五)申領限制: 1.領取其中任何 1 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則 先暫停本年度之就業補助。如檢還未就業之補助金額(每日計 200 元)者,本年度可繼續申請就業補助,但之前已補助之金額 應予加計。 2.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 6,000 元整。 (六)投保單位不同之例外:若申請人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中之投保單位 ,與所開立介紹卡雇主全銜名稱不同時,由推介就業之輔導員,經 與雇主聯繫,確認投保單位與原雇主為關係企業,由投保單位於回 覆卡中註明(XX 公司與 XX 公司係為有控利與從屬關係之關 係企業)並核蓋發票章後,可繼續給予該申請人之就業交通膳食及 之後之租屋補助。 (七)針對領取本項補助之遊民,本處將建立追蹤關懷機制,以協助渠等 穩定就業。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經本處輔導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 週以上,由雇主 處追蹤仍就業中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處就業輔導員評估其 就業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 (二)申領方式:填具「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3 日內由遊民就業輔 導員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確認有租 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填妥領據按 指紋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際租賃金額申請。 (三)補助方式: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 個月之房租租金補 助,其金額不得超過 5,000 元整。第 2 個月及連續至第 6 個 月之補助,經就業輔導員評估(檢附再次請領房屋租賃補助金評估 表如附件 9)有其需求時,需每月檢附相關表件,查核無誤後即可 發放當月之房屋租賃補助金。 (四)檢附表件: 1.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3.租賃契約書 4.身份證影印本 5.租屋訪視表(附件 7) 6.領據(如附件 5)。 7.服務紀錄表(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需檢附,並註記該員當 時仍就業中) (五)申領限制:每人每年限定 1 次(每次申請需間隔 1 年;即與上 次、最後 1 次補助期滿日間隔 1 年)。 四、「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一)申領資格:以遊民身分報名就服處「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且經派 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者。 (二)申領方式:依「年節臨時工作專案」進用之遊民於領取派工單當日 ,得向就服處申請「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三)補助方式: 1.補助金發放方式以提供悠遊卡為限。 2.前項悠遊卡除新台幣(以下同)100 元整押金外,另儲值金 400 元整,計 500 元整。當年度每人限領取 1 次,一經領取不予 收回。 (四)檢附表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驗畢返還) 2.就服處派工單 3.「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領據(如附件 6–1)。 (五)申領限制:領取前項補助未確實前往用人單位報到或無故曠職,將 列入該年度請領其他就業交通、膳食、租屋補助及次年參與本臨工 專案資格之考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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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長核定修正第1、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