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輔導經濟型遊民重返就業市場 ,協助解決求職面試就業初期交通、膳食及租屋等需求,補助相關費 用以穩定其就業和生活之適應,特訂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 (一)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遊民: 1.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遊民收容中心、中途之家- 平安居或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 、基督教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 位轉介(需附如附件 1:臺北市遊民就業服務轉介表)有就業意 願及就業能力之遊民個案。 2.本處同仁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 共場所且失業達 3 個月者。 3.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 業達 3 個月者。 前三項所稱之個案,均需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統計個案來 源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二)前項 2.3. 遊民個案,若因參加本市就業服務處當年度辦理之「年 節臨時工作專案」,致其距前次退保期間尚未達 3 個月者,可憑 本處萬華就業服務臺檢附之勞保投保資料,即可辦理求職登記及給 予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無需另附轉介表。 本項所稱失業達 3 個月者,以勞保投保資料所列認定之。
- 三、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1.申領資格:符合本項補助作業. 補助對象之首次求職者,資料建 檔完成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1、4-2) 前往面試前,即可申請 本項補助。 2.申領方式:至本處辦理求職之遊民應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經就業輔導員晤談後填寫遊民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首次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則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 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4)。 3.補助方式:本項補助金每次補助新台幣 200 元整,並於領取補 助次日起算 3 日內由就業輔導員向雇主處追蹤紀錄領取者是否 前往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發 10 次。 4.檢附表件: (1)臺北市遊民就業服務轉介表(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如附件 1) (2)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用以 確認求職者確實失業達 3 個月) (3)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4)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 (5)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6)兩家以上之雇主介紹卡(如附件 4-1、4-2) (7)身分證影印本 (8)領據(如附件 5) (9)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第 2 次起之 申請需檢附,如附件 4) (10)服務紀錄表(第 2 次起之申請需檢附,如附件 6)。 5.申領限制: (1)如開立 2 家介紹卡前往其中1 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 加第 2 家之面試,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 報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 小時以上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 家則加計 1 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領取求職交通、 膳食補助金,經追蹤累計 3 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暫 停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2)本年度已請領滿 10 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1.申領資格: (1)由本處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錄用 開始上班者。 (2)由本處輔導自行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被 錄用開始上班者。 2. 申領方式:凡該次就業屬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 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 則填寫「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 件 4)。 3.補助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5 期申請補助,補助期 程及金額如下: ①第 1 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 日至第 6 日補助 金 1,500 元。 ②第 2 期:於就業第 7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7 日至第 1 2 日補助金 1,500 元。 ③第 3 期:於就業第 13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13 日至 22 日補助金 2,500 元。 ④第 4 期:於就業第 23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23 日至 32 日補助金 2,500 元。 ⑤第 5 期:於就業第 33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33 日至 45 日補助金 3,250 元。 (2)第 1 期、第 2 期及第 3 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 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無 法檢附回覆卡者則檢附切結書。 (3)第 4 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如申請人已 投保勞保時可親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個管員需 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時 則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 (4)第 5 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 地點,申請人需於領據上簽名或蓋章,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人 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時, 則檢附切結書。 4.檢附表件: (1)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2)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 (3)回覆卡(如附件 4-2、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免附) (4)領據(如附件 5) (5)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 (6)身分證影印本 (7)勞保投保資料表 (8)「再次請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4 ,第 2 次起之補助,無論是由個管員親送補助金至申請人工 作地點發放,或是由申領人自行到臺請領,均需檢附) (9)切結書(如附件 10) (10)雇主切結書(如附件 11) 5.申領限制: (1)領取其中任何 1 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 則先暫停本年度之就業補助。如本年度再次就業,則延遲發給 就業補助,如溢領三日就業補助,則再次就業滿三日後方可繼 續提供就業補助,惟之前已補助之金額應予加計。 (2)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 11,250 元整。 6.投保單位不同之例外:若申請人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中之投保單 位,與所開立介紹卡雇主全銜名稱不同時,由推介就業之輔導員 ,經與雇主聯繫,確認投保單位與原雇主為關係企業,由雇主填 寫切結書註明XX公司與XX公司係為獨立存在且相互間具有控 制與從屬關係及相互投資關係之關係企業,可繼續給予該申請人 就業交通膳食及後續之租屋補助。 7.針對領取本項補助之遊民,本處將建立追蹤關懷機制,以協助渠 等穩定就業。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1.申領資格: (1)經本處輔導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 週以上,由雇主處追蹤 仍就業中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處就業輔導員評估其就 業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業中。 (2)經本處輔導就業但因債信問題無法加入勞工保險者,由雇主處 追蹤就業已滿 6 週以上且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 2.申領方式:填具「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3 日內由遊民就業 輔導員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確認 有租屋之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填妥 領據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際租賃金額申請。 3.補助方式: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 個月之房租租金 補助,其金額不得超過 5,000 元整。第 2 個月及連續至第 6 個月之補助,經就業輔導員評估(檢附再次請領房屋租賃補助金 評估表如附件 9)有其需求時,需每月檢附相關表件,查核無誤 後即可發放當月之房屋租賃補助金。 4.檢附表件: (1)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3) (2)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無投保者檢附切結書) (3)租賃契約書 (4)身分證影印本 (5)租屋訪視表(附件 7) (6)領據(如附件 5)。 (7)服務紀錄表(如附件 6,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輔導員需檢附, 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中) (8)切結書(如附件 10) 5.申領限制:每人每年限定 1 次(每次申請需間隔 1 年;即與 上次、最後 1 次補助期滿日間隔 1 年)。 (四)「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1.申領資格:以遊民身分報名就服處「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且經 派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者。 2.申領方式:依「年節臨時工作專案」進用之遊民於領取派工單當 日,得向就服處申請「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 3.補助方式: (1)補助金發放方式以提供悠遊卡為限。 (2)前項悠遊卡除新台幣(以下同)100 元整押金外,另儲值金 4 00 元整,計 500 元整。當年度每人限領取 1 次,一經領 取不予收回。 4.檢附表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驗畢返還) (2)就服處派工單 (3)「年節臨時工作專案」交通費用補助金領據(如附件 5-1)。 5.申領限制:領取前項補助未確實前往用人單位報到或無故曠職, 將列入該年度請領其他就業交通、膳食、租屋補助及次年參與本 臨工專案資格之考量依據。
- 四、作業流程 (一)「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款將規劃專人 管理。於本府社會局移撥經費至本處時,由本案之專責人員依程序 一次預借周轉金 7 萬 5,000 元整,俾利本項補助作業之發放, 之後再視實施狀況予以調整。 (二)如為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 200 元,經評估後有請領之必要,備 妥所需文件後隨時可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專責窗口須再次確認本 年度請領次數及未面試次數。如為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或房屋租 賃補助金,則由遊民就業輔導員按日依據需要發放補助金額向專責 窗口辦理請款,經遊民就業輔導員發放款項後將領據繳回專責窗口 。本週發放補助金個案之領據檢附相關表單(如求職登記表、簡易 諮詢表、介紹卡、回覆卡、各項補助金申請書、領據、身分證影本 、租賃契約書、租屋訪視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服務紀錄表等 )個別彙整後交由請款窗口,業完成補助核發程序,作業流程如圖 1。 (三)請款窗口視情況每週1 次檢送前一週發放之憑證文件向本處辦理經 費核銷,核銷後之金額撥入專責人員帳戶內詳見作業流程如圖 2。 (四)業務單位主管每週派員(非萬華就業服務臺人員)抽查上週就業交 通、膳食補助金 1 至 2 案,進入系統查詢是否確實進行介紹卡 回覆以及是否前往面試、每週實地前往僱用地訪查一案就業交通、 膳食補助金,俾利有效落實查核機制。每次訪查須填寫查核表(附 件 8),抽檢完畢後繳回請款窗口,並於請領清冊進行註記及系統 登打服務紀錄。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就字第10438142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