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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04378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1日生效
  • 二、身心障礙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 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承租停車位補助(以 下簡稱本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 (四)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五)未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六)承租停車位處所須位於本市轄區內。 (七)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津貼。
  • 三、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 駛執照影本。 (三)承租停車位租賃契約影本。 (四)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最近一期租金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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