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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449580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104年度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要點)
  •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之。
  • 二、身心障礙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 (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 承租停車位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 (四)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五)未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六)承租停車位處所須位於本市轄區內。 (七)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津貼。
  • 三、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卡、中低收入戶卡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准公文 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 駛執照影本。 (四)承租停車位租賃契約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最近一期租金繳納證明。
  • 四、本補助之年限及補助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如欲 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二)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五十為限,中低收入戶補助以 實際每月租金每月百分之四十為限,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前項補助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但承租停車位保證金、 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 五、本補助之審查程序: (一)本局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後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審 查及核定等程序,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如欲 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三)補助期間內,承租停車位租金或處所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於變更後 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向本局辦理,否則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 (四)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溯及自文件備齊之當月發給,於每月十日 之前匯入申請人帳戶。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 自資料補齊當月起發給。
  • 六、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發生日起 十五日內通知本局;且於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補助金 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承租停車位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租賃契約終止。
  • 七、本補助之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七條申請租金補助以一處為限。 (二)申請人死亡,其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申請人帳戶時,得由 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 請領。法定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 其中一人具領。 (三)申請人依本要點所領取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 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四)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與本補助相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 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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