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 1.補助對象:臺北市公辦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住宿機構(包含 全日型及夜間型住宿機構)。 2.補助標準:符合下列規定者,每名工作人員每月補助專業服務費 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並由受補助對象統籌分配發給輪班工 作人員。 (1)符合本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 服務費(以下簡稱社家署補助服務費)所訂甲、乙、丙、丁、 戊類之學經歷、受訓時數者。 (2)實際於機構輪值大夜班或小夜班或假日之工作人員。 (3)每月薪資達社會局所訂最低薪資者。 (二)調增資深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 1.補助對象:臺北市公辦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日間型機構。 2.申請資格:機構所聘之工作人員實際於該機構連續服務滿一年以 上者(工作年資需連續,如期間中斷,則以最近一次到職日起算 ),依補助標準核定補助金額,並由受補助對象統籌分配發給工 作人員予符合資格之資深工作人員。 3.補助標準: (1)工作年資達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每名工作人員以每月補助一千 元計之。 (2)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每名工作人員以每月補助二千元計之。 前項補助依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核定,當月服務日數滿十五日以上,補 助一個月,未滿十五日者,補助二分之一。 第一項社會局所訂最低薪資之規定,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機構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應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二)計畫書:計畫內容應敘明現有工作人員現況、勞動條件、獎勵(福 利)措施、督導及績效考評機制、補助經費運用規則與執行方式等 ,並須具體說明預期成效。 (三)申請名冊: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名冊(申請)或調增資深 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名冊(申請)。
- 八、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機構應依實際任用人員情形備妥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五 日前辦理核銷。 1.領據:請加蓋機構大小章,會計及出納應為不同人,戶名應與存 摺一致。 2.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社會局經費支出憑證單。 4.黏貼憑證用紙。 5.印領清冊: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印領清冊(核銷)及值 班表或調增資深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印領清冊(核銷)。 6.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內容應含執行方式、效益及執行情形等,並 呈現補助款項實際運用或具體分配情形。 7.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證明文件影本:應依印領清冊 序號編碼。 8.薪資入帳證明:核銷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者須檢附。 9.經費執行評核表一式二份,未申請預撥者免附。 (二)若有依規定申請預撥而產生利息或尚有結餘款情形者,應於核銷時 一併繳回社會局。
- 九、督導與考核: (一)申請本案補助之機構,應於經費核銷時提送社會局經費運用執行情 形及人力留任成果質性與量化分析之成果報告。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捐)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申請機構應本於誠信原則提送相關資料,為瞭解實際執行情形,社 會局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若有補助款不當使用情事、提供不實資 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應繳回補助款項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五)受補(捐)助之機構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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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2
臺北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照顧服務人力補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76108968號令修正發布第4~6、8、9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