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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13193564號令修正發布第4、7~9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 1.補助對象:臺北市公辦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住宿式服務機構 (包含全日型及夜間型住宿式服務機構)。 2.補助標準:符合下列規定者,每名工作人員每月補助專業服務費 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並由受補助對象統籌分配發給輪班工 作人員。 (1)符合本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 服務費(以下簡稱社家署補助服務費)所訂甲、乙、丙、丁、 戊類之學經歷、受訓時數者。 (2)實際於機構輪值大夜班或小夜班或假日之工作人員。 (3)每月薪資達社會局所訂最低薪資者。 (二)調增資深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 1.補助對象:臺北市公辦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日間式服務機構 。 2.申請資格:機構所聘之工作人員實際於該機構連續服務滿一年以 上者(工作年資需連續,如期間中斷,則以最近一次到職日起算 ),依補助標準核定補助金額,並由受補助對象統籌分配發給符 合資格之資深工作人員。 3.補助標準: (1)工作年資達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每名工作人員以每月補助一千 元計之。 (2)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每名工作人員以每月補助二千元計之。 前項補助依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核定,當月服務日數滿十五日以上,補 助一個月,未滿十五日者,補助二分之一。 第一項社會局所訂最低薪資之規定,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七、審查原則: (一)每一機構依機構性質(住宿式服務機構或日間式服務機構)僅能擇 一補助項目申請,且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1.營運滿三年,實際服務人數未達核定服務人數百分之六十者(公 辦民營機構核定服務人數應扣除緊急安置人數後,計算達成比例 )。 2.營運滿五年,實際服務人數未達核定服務人數百分之七十者(公 辦民營機構核定服務人數應扣除緊急安置人數後,計算達成比例 )。 3.機構如有違規情事並經社會局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停止補助。 4.機構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自評鑑結果公布當月停止補助,如 經複評為乙等,自複評結果公布當月恢復補助。 (三)工作人員以本國籍者為限,並需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所 訂工作人員資格,若有離職、資格調整、留職停薪等異動未確實函 報社會局備查者,不符之月份不予補助。 (四)工作人員須依規定每年接受二十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 法令及照顧服務相關內容之在職訓練(消防、急救訓練除外)。訓 練時數以登錄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 合平台者為準,訓練時數未達規定者不予補助。
  • 八、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機構應依實際任用人員情形備妥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五 日前辦理核銷。 1.領據:請加蓋機構大小章,會計及出納應為不同人,戶名應與存 摺一致。 2.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社會局經費支出明細表。 4.黏貼憑證用紙。 5.印領清冊: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印領清冊(核銷)及值 班表或調增資深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印領清冊(核銷)。 6.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內容應含執行方式、效益及執行情形等,並 呈現補助款項實際運用或具體分配情形。 7.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證明文件影本:應依印領清冊 序號編碼。 8.薪資入帳證明:核銷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者須檢附。 9.經費執行評核表,未申請預撥者免附。 (二)若有依規定申請預撥而產生利息或尚有結餘款情形者,應於核銷時 一併繳回社會局。
  • 九、審查原則: (一)申請本案補助之機構,應於經費核銷時提送社會局經費運用執行情 形及人力留任成果質性與量化分析之成果報告。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申請機構應本於誠信原則提送相關資料,為瞭解實際執行情形,社 會局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若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 報、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等情事,除應繳回補助款項 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核銷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之機構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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