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 貳、目的: 一、失能者透過輔具的適當運用減少身體狀況的退化,維持使用者日常活 動,增加社會互動,強化使用者的獨立、自主及自尊。 二、為滿足失能者在輔助器具上的需求,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 進生活自理能力及便於照顧者的照顧提供。 三、透過居家無障礙環境改造及輔具運用,使失能者在宅的居家環境更為 安全及適宜居住。
- 參、補助內容:本補助內容含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並就補助 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如附表 。
- 肆、補助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 且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之失能者,包含下列二類: (一)六十五歲以上 ADLs 一項以上失能或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 (二)五十歲以上 ADLs 一項以上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 之輔助器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不得重複申請「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 修繕住屋補助辦法」補助。 四、其他相關規定如附表。
- 伍、補助標準: 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補助基準如下:
補助對象 補助比例 自行負擔 比例 說明 1.每人自核定 補助起十年 內以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 。 2.就補助項目 、補助最高 額度、最低 使用年限及 補助對象核 實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領取本市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 百分之百 零 一般戶 百分之七 十 百分之三 十 - 陸、申請及請款方式與應備文件: 一、進行失能評估:申請人逕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提出失 能評估申請,由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且符合資格後,於評估後七個 工作天內將失能評估核定函送交申請人。 二、若申請項目需開立評估建議書者,可透過以下單位進行開立: (一)醫院復健科:民眾自行前往地區型以上醫院復健科由職能治療師或 物理治療師開立評估建議書(僅限個人衛星定位器可用診斷證明書 )。 (二)輔具中心: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自行前往輔具中心開立評估 建議書。 (三)居家復健單位:由衛生局委託居家復健單位到宅進行復健指導及開 立評估建議書。並於評估後五個工作天內將評估建議書送交申請人 。 (四)到宅評估(限近貧一般戶):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到宅進行評估並開立建議書。 三、向本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失能評估核定函發文日後及評估建議書開立 後三個月內,檢具如下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地址:11008 臺 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二樓北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 (一)申請書正本。 (二)衛生局失能評估核定函影本。 (三)評估建議書影本。(不須評估建議書者:轉位板、移位轉盤、翻身 帶、放大鏡、馬桶增高器/便盆椅、沐浴椅、飲食輔具、衣著輔具 、居家輔具共九項),依 ADL 或 IADL 評估結果辦理,申請人逕 向本市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本局洽詢。 (四)住宅證明(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 1.自宅: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影本。 2.租屋:屋主同意書改善證明書一份、契約或借住期滿日距申請補 助日滿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證明。 3.公有房舍:主管機關同意書。 4.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已存在者為限:可證明住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存 在之文件:如房屋所有稅捐證明、繳納水電費證明或航空正片等 。) (五)發票或收據正本 1.購買日期:須為衛生局失能評估核定函發文日後及評估建議書開 立後之日期(若於發文日前或評估建議書開立前已購買者本局不 予補助)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核定項目名稱相同) 、價格、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3.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擇要譯註本國文。 (2)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 或其他匯率證明。 (3)依本局要求提出相關憑證。 (六)領據正本、領據切結書(若撥款帳戶非申請人帳戶者始須填寫)。 (七)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八)施工後相片(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始須檢附)。 四、撥款作業:由本局審核合格後進行撥款作業。(自文件備齊日起至補 助款撥入帳戶,所需作業時間為一個月)
- 柒、注意事項: 一、輔具項目按附表之規定,若需檢附評估建議書,請先經治療師評估建 議後,依其建議事項購買,若已先購買輔具再開立評估建議書者,不 予補助。 二、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申請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但輔具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三、未達附表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需再申請者或有特殊情形需申請補助者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專案辦理。 四、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追回之。
- 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 玖、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449096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