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 貳、目的: 一、失能者透過輔具的適當運用減少身體狀況的退化,維持使用者日常活 動,增加社會互動,強化使用者的獨立、自主及自尊。 二、為滿足失能者在輔助器具上的需求,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 進生活自理能力及便於照顧者的照顧提供。 三、透過居家無障礙環境改造及輔具運用,使失能者在宅的居家環境更為 安全及適宜居住。
- 參、 一、補助內容:本補助內容含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並就補助 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 二、本補助之項目、額度、使用年限及其對象與申請應備文件由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年公告之。
- 肆、補助對象: 一、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且經長期照 顧管理中心評估之失能者,包含下列二類: (一)六十五歲以上 ADLs 一項以上失能或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 (二)五十歲以上 ADLs 一項以上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 之輔助器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不得重複申請「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 修繕住屋補助辦法」及臺北扶老補助。
- 伍、補助標準: 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補助基準如下:
補助對象 補助比例 自行負擔 比例 說明 1.每人自核定 補助起十年 內以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 。 2.就補助項目 、補助最高 額度、最低 使用年限及 補助對象核 實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領取本市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 百分之百 零 一般戶 百分之七 十 百分之三 十 - 陸、申請及請款方式與應備文件: 一、進行失能評估:申請人逕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提出失能評 估申請,由照顧管理專員評估且符合資格後,於評估後七個工作天內 將失能評估核定函送交申請人。 二、若申請項目需開立評估建議書者,可透過以下單位進行開立: (一)醫院復健科:民眾自行前往地區型以上醫院復健科由職能治療師或 物理治療師開立評估建議書(僅限個人衛星定位器可用診斷證明書 )。 (二)輔具中心:自行前往輔具中心或由輔具中心到宅指導及開立評估建 議書 (三)居家復健單位:由衛生局委託居家復健單位到宅進行復健指導及開 立評估建議書。 三、向本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失能評估核定函發文日後及評估建議書開立 後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辦理。 四、撥款作業:由本局審核合格後進行撥款作業。(自文件備齊日起至補 助款撥入帳戶,所需作業時間為一個月)
- 柒、注意事項: 一、輔具項目若需檢附評估建議書,請先經治療師評估建議後,依其建議 事項購買,若已先購買輔具再開立評估建議書者,不予補助。 二、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追回之。
- 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玖、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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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6923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