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減輕助聽器驗配之經濟負 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係指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審定符合身心障 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所定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 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補助且已於時效內購置並完成驗證合格報 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者。
- 三、補助金額及原則: (一)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 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驗配檢測之收費單據金額核實補助,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補助原則: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 聲型輔具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且本項檢測費用不 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向本局辦理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 側傳聲型之輔具費用補助核銷請款時,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 (一)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驗配檢 測醫院之收費單據正本一份(須註明醫院名稱、地址及費用項目) 。 (二)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聽力師開立助聽器-中階型、助聽器-進階型 或助聽器-雙對側傳聲型,配戴屆滿一個月後至三個月內之效益驗 證報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
- 五、注意事項: (一)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接受助聽器驗配之情形,或向相關單位抽 調紀錄。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真實性負責,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 助者,本局應不予補助或對已撥付款項進行追繳,並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一至三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 該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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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1319339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助聽器C款(數位式)輔具檢測費用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助聽器輔具檢測費用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