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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2320463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二、活動辦理地點及參與對象: (一)活動地點以本市轄內為限。但經本局同意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 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活動參與對象以設籍、工作、就學或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或 其家屬為主。但涉及身心障礙權益倡議宣導等活動,參與對象為社 會大眾且可提升效益者,不在此限。
  • 四、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方案內容、申請計畫、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 其金額核算補助經費,每案自籌款應占總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政策需要核定。 前項補助內容、補助金額、申請期限及其應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 告之。
  • 五、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限,至本局指定之系統 平臺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經費預算表(須包含自籌款來源及金額)。 (三)活動計畫書。 (四)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影本。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 條公職人員或第三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再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其他本局公告應檢附資料。 前項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應自本局指定之系統平臺產製紙本並用 印。 (二)前款用印後之紙本資料,應併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資料,上傳至本 局指定之系統平臺。 (三)第一款用印後紙本,至遲應於申請期限屆滿之次一工作日送達本局 。 前二項申請資料不合於前項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應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駁回其申 請。
  • 六、審查作業方式如下: (一)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後並加註意見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審。但 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得不經複審。 (二)複審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三)複審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應由複審小組召集人於審查會前指定人 員會勘,並製作詳實紀錄提會審議。
  • 七、補助款執行注意事項: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數, 受補助對象應依照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應填具活動變更申請表,於辦理活動五個工作日前報本局核定。 (三)活動參加對象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未有正當理由者,不得限制其 他參與條件。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適當位置標示「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 基金補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字樣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 識別標誌」;製作書面或影音文宣若為宣導性質,須明確標示「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字樣。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補助款預撥需求,得於本局核定後一個月內,備妥 專戶,向本局申請補助款預撥。但預撥額度不得超過該案總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五十。
  • 八、核銷作業: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或依本局指定期限檢附核 銷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依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下列資 料並依據核銷檢查表項目依序排列: 1.領據。 2.經費核銷收支清單(須包含自籌款來源及金額)。 3.經費支出憑證單。 4.本局核定補助項目須檢附補助款支用單據。自籌款應載於經費核 銷收支清單。 5.成果報告書(含滿意度調查結果及分析)。 6.其他依本局規定應附資料。 (三)受補助案件若活動實際執行情況、效益或實際參與人數未達原核定 計畫預期效益人數(次)之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本 局得按實際執行情形依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單位核銷請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 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預撥款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繳回剩餘款至本局,惟該使用帳戶每年 孳息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得免繳回。 (七)受補助單位有因本局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如沒 收保證金)或遭扣減之補助款,除前款免繳回之情形外,應於結案 核銷時併予繳回本局。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補助、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及 本局民間捐款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罄,本局得隨即公告停止受理。
  • 十二、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公益彩券 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 饋金計畫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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