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647504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六條。 三、長期照顧服務法。 四、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二章第五節。 五、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六、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計畫目標: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協助失 能老人無法外出用餐之不便及補充居家服務失能老人備餐服務之不足 。 二、補助低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送餐服務之餐費,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 參、補助對象條件、補助原則、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評鑑甲等以上之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各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服務類型分為全區型及社區型。全區型送餐服務為優先補 助;其中餐費、送餐人員誤餐交通費、送餐人員及臨時人員保險費等 項目為優先補助。 (一)全區型餐飲服務:服務範圍需可達本市特定行政區全區域,可隨時 受理並提供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低收及中低收入且失能長 者送餐服務及本局老人福利科轉介之失能長者送餐飲服務,並擔任 該行政區與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收案窗口及統整該行政區送餐 飲相關資源。 (二)社區型餐飲服務:服務範圍以服務提供單位鄰近社區為主,需主動 發掘社區中有送餐需求之失能長者,並補充全區型單位難以服務之 區域。 (三)辦理送餐人員聯繫會議及訓練:本局核定之失能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單位辦理工作人員、送餐志工及臨時人員等聯繫及分享會議、職前 訓練(不含辦理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在 職訓練,參與對象須廣為邀集其他送餐單位。 (四)創新方案:符合本計畫精神之創新服務型態或計畫。 三、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金額及執行原則,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 簡稱本局)每年公告之。
  • 肆、申請時間: 一、第一次收件期限至當年一月二十五日截止,第二次收件期限為當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至七月三十日止(期間若經費用罄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 申請)。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由本局核 定之。 三、本局得視核銷情形重新核定補助額度;申請單位若第一次核定經費不 足,可於第二次收件期限內送件申請經費不足數。 四、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日期前免備文送達或寄達本局(老人 福利科)業務承辦人,逾期恕難受理。 五、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三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伍、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二)複審如有實地訪查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查瞭解,經審核後方核定 補助額度。 (三)各行政區若有一家以上申請全區型服務,經複審審查合格後即可執 行全區型服務,並由本局訂定派案機制。 二、審核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補助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七)社區型餐飲服務補助對象之員工若有社工人員請檢附人員學歷證明 等相關文件(若無社工人員,須由全區型餐飲服務對象協助評定自 費個案失能或因環境障礙有送餐需求,始得服務自費個案)。
  • 陸、計畫之執行、督導考核暨核銷 一、計畫之執行 (一)核定:補助案奉核後,本局將函知申請補助之單位,並請依核定計 畫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每月五日前以電子郵件回報失能服務統計月報表、 送餐個案名冊及逐月明細表予本局,並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資訊 管理系統登錄服務記錄資料及統計資料。 (三)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個案請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資訊管 理系統進行接案等相關事宜。 (四)各單位應於下列日期前免備文檢送相關核銷文件(含衛生福利部照 顧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登載完全)予本局: A.全區型單位應於當年度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及 次年度一月五日前。 B.社區型單位應於當年度四月十日、七月十日、十月十日及次年度 一月五日前。 (五)送餐服務個案營養狀況追蹤表需上半年及下半年各施評一次,以利 對照長者營養狀況,並於年度成果報告中呈現分析結果。 (六)送餐單位之累計服務人數,未達成預期效益者,得列為下一年度核 定經費之參考。 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柒、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補助經費暨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