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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30161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起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六條。 三、長期照顧服務法。 四、衛生福利部 107 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申請作業規 定暨獎助項目及基準。 五、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六、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補助對象條件、補助原則、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但若為私立機構,以辦理財團 法人登記者為限。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二、補助原則:服務類型分為全區型及社區型。全區型送餐優先補助;其 中餐費、送餐人員誤餐交通費、送餐人員及臨時人員保險費等項目優 先補助。 (一)全區型餐飲服務:服務範圍需可達本市特定行政區全區域,可隨時 受理並提供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低收及中低收入且失能長 者送餐服務及本局老人福利科轉介之失能長者送餐服務,並擔任該 行政區與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收案窗口及統整該行政區送餐相 關資源。 (二)社區型餐飲服務:服務範圍以服務提供單位鄰近社區為主,需主動 發掘社區中有送餐需求之失能長者,並補充全區型單位難以服務之 區域。 (三)辦理送餐人員聯繫會議及訓練:本局核定之失能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單位辦理工作人員、送餐志工及臨時人員等聯繫及分享會議、職前 訓練(不含辦理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在 職訓練,參與對象須廣為邀集其他送餐單位。 (四)創新方案:符合本計畫精神之創新服務型態或計畫。 三、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金額、執行原則,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 簡稱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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