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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647505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7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 肆、補助項目: 本計畫之補助內容、對象、標準及額度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計畫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第一階段申請時間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但申請補助金 額二十萬以下者,得於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申請 月。 三、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柒、計畫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方案執行 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函報本局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 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 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費核銷: (一)採事後撥款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 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本 局得不予補助。 (二)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應依據各補助項目規範,依限免備文送局 辦理。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六)辦理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海報,應呈現「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字 樣,並檢附相關照片辦理核銷。違反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 款,最高以補助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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