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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1131928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女性權益及其地位之實質平等,結合 各社會團體、研究單位,推動下列任務,特訂定本須知: (一)維護及倡導婦女權益。 (二)提供婦女及家庭身心支持。 (三)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多元家庭功能及完整照顧服務體系。 (四)建構社會支持網絡。 (五)落實社會多元文化融合觀念宣導。 (六)促進性別平權。
  • 二、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機構、團體及各級學校。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 三、申請時間及審理原則: (一)申請時間: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二)審理原則: 1.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加額補助:申請一般性補助之單位其計畫承辦人員如受過性別意 識培力訓練,得加額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3.前目所稱受過性別意識培力訓練係指最近一年內參加二小時性別 意識培力課程,且以本市性別人才資料庫之師資為限。
  • 四、申請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政策需要核定,最高補助百分之百。 (三)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 府其他局處)及民間資源補助,本局不予重複補助。 (四)申請補助項目與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逾 期恕不受理。 (一)申請表及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四)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成立未滿二年者,第三、四款應備文件得依 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五)董事長或理事長及現職人員名冊。 (六)本市婦女服務團體資源盤點調查表。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八)其他證明文件。
  • 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的。 (三)辦理單位。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 (五)活動時間。 (六)實施地點或範圍。 (七)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 (八)課程概況表。 (九)收費標準。 (十)收支概算表。 (十一)計畫承辦人員資歷名冊。
  • 七、補助款執行注意事項: (一)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助計畫,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數, 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執行。 (三)補助款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有特殊情形,方可變更原訂計畫,其變更者應於十日前 陳報本局核准;若未事先核報,得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五)辦理核定計畫之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等,應使用本局及財政部 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 質按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 識別標誌運用手冊之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 別標誌電子檔,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使用,未依規定辦理者,最高 扣除補助款之百分之十。 (六)受補助計畫如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次)未達本局核定預定受益人數 (次)之百分之八十或本市市民參與人數(次)未達百分之八十, 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本局將依比例核撥補助款。 (七)受補助單位有因本局補助款所衍生其他收入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時,應公開招生並以設籍或居住於本市市民及 其家庭成員為主,不得僅限其會員。 (九)受補助單位內部人事費(含薪資、津貼等)與其自有場地費用不得 列為自籌款項目。
  • 八、核銷作業: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訂時間將活動辦理完畢,並於活動結束後一 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最遲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 成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核銷外,逾期未辦理核銷者 ,補助款不予核撥。 (三)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四)補助款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補助款支出不合規定,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 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通知到達十五日內提出具 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 項。
  • 九、核銷檢附資料: (一)評估報告。 (二)成果照片(含日期或活動海報等證明活動確實辦理者,另請檢附電 子檔)。 (三)經費收支總表。 (四)請款領據、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黏貼憑證(黏貼補助款 使用支用單據),支用單據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日後者方可核銷 。 (五)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核銷收支清單(需經團體負責人、 出納、會計等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助毋須 提供。 (六)課程、團體、營隊等非開放式活動請附學員名冊,並註明身分別、 戶籍或居住縣市。 (七)其他依本局會計核銷規定應附資料。
  •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須配 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者,最高扣除補助 款之百分之三十。 (二)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核定補助之參考,若計畫執行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提供不實資料 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外並 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舉辦之聯繫會議或活動,以發揮經驗 整合之綜效。
  • 十三、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 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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